類 別:稅收征管,耕地占用稅文 號:粵地稅發(fā)[2008]7號頒發(fā)日期:2007-02-03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東奧會計在線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2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地要以實施新的耕地占用稅條例為契機,積極推進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能劃轉地方稅務部門。條件成熟的地區(qū),可以先行進行劃轉工作。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 O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