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粵國稅發(fā)[2006]80號頒發(fā)日期:2005-06-22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深圳不發(fā))、增城市支行: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電子繳稅后使用電子繳款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93號)轉發(fā)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電子繳稅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關于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為適應我省稅收電子繳稅業(yè)務的需要,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增加了納稅人名稱、納稅人編碼要素(格式見附件)。納稅人發(fā)生電子繳稅時,若稅款是從納稅人對公存款賬戶劃轉的,則納稅人開戶銀行必須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并在第二聯(lián)加蓋銀行收訖章交納稅人;若稅款是從納稅人個人存款賬戶劃轉的,則納稅人開戶銀行可以不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僅在其存折的交易摘要欄打印“國稅”或“地稅”字樣,表明該筆款項是稅務機關所扣稅款。
此前有關電子繳稅憑證格式及使用管理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關于換開紙質完稅憑證。納稅人發(fā)生電子繳稅后需要開具紙質完稅憑證的,可持稅務登記證副本、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或扣款存折,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給納稅人換開紙質完稅憑證后,即在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或存折摘要欄加蓋“已換取完稅證”戳記。
三、關于退庫處理要求。納稅人發(fā)生電子繳稅后需要辦理退庫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稅申請并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或完稅憑證;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開具收入退還書,同時在收入退還書上標注原電子繳款書交易流水號;國庫收到稅務機關提交的收入退還書及退庫資料,審核無誤后辦理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