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財行函[2008]107號頒發(fā)日期:2008-01-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地震災區(qū)新建注冊工商企業(yè)(含個體工商戶)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函》(國稅函[2008] 914號)收悉。經(jīng)研究,意見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國稅局免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四川省地震災區(qū)新建注冊的工商企業(yè)(含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免收范圍為《民政部、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于印發(fā)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jié)果的通知》(民發(fā)[2008]105號)中確定的極重災區(qū)10個縣(市),重災區(qū)29個縣(市、區(qū))和一般災區(qū)100個縣(市、區(qū))。
二、同意四川省國稅局全額退還四川省地震災區(qū)2008年7月1日后新建注冊工商企業(yè)(含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已收的工本費。
財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