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yè)會計文 號:黑財經[2008]39號頒發(fā)日期:2007-06-08
地 區(qū):黑龍江行 業(yè):農、林、牧、漁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財政局,省農墾總局:
現將省財政廳制定的《黑龍江省水稻余糧收購包干補助財務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經貿處。
二○○八年五月八日
黑龍江省水稻余糧收購包干補助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fā)行和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敞開收購農民水稻余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黑糧農聯字[2008]5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做好對地方糧食企業(yè)敞開收購農民手中水稻余糧的補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補助原則
第二條? 收購總量包干:按照各市、縣及農墾總局(以下統(tǒng)稱“各地”)上報省糧食主管部門的農民手中水稻余糧數量,省對各地實行收購總量包干。
第三條? 定額補助:對執(zhí)行敞開收購任務的地方糧食企業(yè),按收購農民手中水稻余糧的數量實行定額補助。補助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即省核定包干收購數量內的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超過包干收購數量的補助資金由各地自行負擔;如未完成包干收購數量,由中央財政按照未完成收購數量和省下達的補助標準,將結余補助資金收回。
第三章? 補助對象
第四條? 補助對象為各地上報并經省糧食、財政、農發(fā)行等部門審定的執(zhí)行敞開收購任務的地方糧食企業(yè)。
第四章? 定額補助標準
第五條? 定額補助標準為水稻每市斤 6.5分。包干數量及補助總額由省核定并直接下達到各地。
第五章? 補助資金撥付
第六條? 省財政按各地水稻包干數量和補助標準,測算各地所需補助資金,并直接將補助資金預撥到各地財政部門(含農墾總局,下同)在當地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要根據當地糧食部門提供的收購進度和企業(yè)收購農民手中余糧有關憑據,按省確定的定額補助標準,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執(zhí)行收購任務的地方糧食企業(yè);對超過包干數量應由地方政府和省農墾總局負擔的補助資金,要積極籌集資金及時撥補到位。
第六章? 補助資金清算
第八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積極配合糧食、農發(fā)行等部門對地方糧食企業(yè)收購水稻余糧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收購工作結束后,要對補助資金及時進行清算,省補助結余資金通過糧食風險基金扣回。
第七章? 會計處理
第九條? 地方糧食企業(yè)收購水稻余糧入庫時,按實際收購價減省應補助款后的金額,借記:商品糧油—收購水稻余糧(非購銷企業(yè)還應將進項稅分離后記賬),按省補助標準和企業(yè)實際收購數量計算的補助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收購水稻余糧補助款;貸記:現金。收到財政撥付的補助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補貼款——收購水稻余糧補助款。將補助款用于歸還銀行借款時,借記:短期借款——收購水稻余糧借款;貸記:銀行存款。指定收購的地方糧食企業(yè)將收購水稻余糧轉售給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時(同庫劃轉),借記:商品糧油——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儲存水稻);貸記:商品糧油—收購水稻余糧。同時,借記:長期借款——中央儲備糧借款(國家臨時儲存水稻);貸記:短期借款——收購水稻余糧借款(等額劃轉)。如發(fā)生差支或差收時,按照自負盈虧的原則,由企業(yè)計入盈虧核算。地方糧食企業(yè)將收購水稻余糧自行銷售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商品糧油銷售收入(銷售水稻余糧,非購銷企業(yè)還應將銷項稅分離后記賬)。結轉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商品糧油銷售成本(銷售水稻余糧);貸記:商品糧油——水稻余糧。歸還銀行借款時,借記:短期借款——收購水稻余糧借款;貸記:銀行存款。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做到專人負責、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監(jiān)督機制,防止 “轉圈糧”問題發(fā)生。要建立補助資金五日報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收購進度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并每隔五日逐級將補助資金撥付進度和使用情況上報省財政廳(具體格式另行下達)。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