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yè)所得稅文 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頒發(fā)日期:2013-05-28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現將《河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f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3月10日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核定征收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河北省各級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的居民企業(yè)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原則上由各縣(市、區(qū))地稅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
第二章 征收方式
第四條 納稅人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
第五條 對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賬簿、憑證設置、保存完整,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真實準確核算、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義務履行良好的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第六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 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 以下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免稅收入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
(二)匯總納稅企業(yè);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yè);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yè)務的企業(yè);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企業(yè)。
第八條 實行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以下簡稱定率征收)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以下簡稱定額征收)兩種計征方法。
定率征收,是指地稅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fā)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方法。
定額征收,是指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經營狀況,按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稅額測算,直接核定其年度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guī)定進行申報繳納的征收方式。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時,應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理申請。下列納稅人應在主管地稅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的申請。
1.當年新設立并已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稅種登記的納稅人。(首個納稅年度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2.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
3.上年度實行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本年度需要改變征收方式的。
綜合服務崗位人員在接到納稅人申請后,在“征管應用系統(tǒng)”中錄入《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附表1)內容,并將電子文書和紙質文書傳遞至管理分局。《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一式三聯(lián),認定工作結束后管理分局、征管部門和納稅人各執(zhí)一聯(lián)。
(二)實地調查。管理分局應在接到申請資料后,指派兩名以上(含)管理人員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提出對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初步審核意見,提交征管部門復核。如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復雜,管理分局無法直接認定的,可提請征管部門人員一同進行實地調查。
(三)復核認定。征管部門在收到管理分局報送的征收方式認定資料后,根據管理分局提出的初審意見,結合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業(yè)特點、地理位置、經營規(guī)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實際情況,進行書面復核、認定,提出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審核意見,報縣(市、區(qū))局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
對房地產業(yè)、建筑業(yè)、餐飲業(yè)、娛樂業(yè)以及本級重點稅源納稅人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征管部門要按照有關稅收執(zhí)法事項合議程序,進行集體合議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qū))局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確保在同一區(qū)域內規(guī)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行業(yè)納稅人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
(四)跟蹤管理。管理分局要結合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做好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的后續(xù)跟蹤管理。不定期對不同行業(yè)抽取一定數量的納稅人進行核查,如發(fā)現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yè)務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且未主動申請變更的,應及時督促納稅人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
征管部門每年應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qū)內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條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具體時限,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重新認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yè)所得稅;重新認定工作完成后,應按重新認定的征收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章 認定方法
第十一條 對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采取定額方式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第十二條 采用定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條 采用定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三)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十四條 納稅人由核定征收方式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虧損和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的費用,不得在查賬征收年度結轉彌補或稅前扣除。
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彌補。
第十五條 實行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yè)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十六條 每年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主管地稅機關應當選擇在辦稅服務廳或本局對外門戶網分類逐戶公示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公示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經營范圍、核定所屬行業(yè)、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核定征收年度等。
第十七條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原則上不再變更。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并經主管地稅機關重新確認的除外:
(一)納稅人實行改組改制或合并、分立的;
(二)納稅人因生產經營情況及主營業(yè)務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不相符的;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
(三)稅源管理、稅源監(jiān)控、稅務稽查、稅收執(zhí)法督察以及執(zhí)法監(jiān)察過程中發(fā)現納稅人現行征收方式存在問題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
納稅人發(fā)生以上(一)、(二)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調整)申請確認表》(附表2)申請變更。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條納稅人實行定率征收方式的,按下列規(guī)定申報納稅:
(一)管理分局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管理分局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guī)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征收部門。
第十九條納稅人實行定額征收方式的,按下列規(guī)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條 應稅所得率由各設區(qū)市、省直管縣地稅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分別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辦法》規(guī)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應稅所得率一經確定,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變更。
各設區(qū)市、省直管縣地稅機關在確定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時,要分行業(yè)選取納稅人,深入企業(yè)開展典型調查,全面掌握該行業(yè)納稅人的相關情況后,制作典型調查的結論報告,相關部門進行集體合議后,確定最適合本地的應稅所得率。不得直接引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辦法》規(guī)定的應稅所得率下限。
第二十一條 在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中,主管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嚴禁按照行業(yè)或者企業(yè)規(guī)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yè)所得稅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要堅持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結合的原則,主管地稅機關要逐步擴大納稅人查賬征收的比例和范圍,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第二十三條 對國稅部門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原則上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主管地稅機關對以下企業(yè)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日常管理中應重點核查:
(一)連續(xù)三年(含)以上虧損的;
(二)收入平穩(wěn)增長,但始終處于微利的;
(三)收入平穩(wěn)增長,卻出現跳躍性盈虧的;
(四)毛利率或利潤率相對同行業(yè)納稅人同期明顯偏低的;
(五)所得稅貢獻率相對于同行業(yè)納稅人同期明顯偏低的。
第二十五條 對企業(yè)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強日常稅源管理力度,合理確定年度檢查面,防止納稅人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在征收方式認定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造成主管地稅機關的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經查證屬實,主管地稅機關可改變征收方式,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對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有異議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實認定后,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調整。
納稅人對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經調整后仍有爭議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規(guī)定不得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各項優(yōu)惠政策(按收入定率征收納稅人執(zhí)行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政策的除外)。
第六章 監(jiān)控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稅局稅源監(jiān)控部門,應采取風險監(jiān)控手段對本轄區(qū)內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情況進行分析,并開展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同級征管部門或稽查局。
第三十條 各級地稅局稽查局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填寫《稽查成果建議書》,及時反饋主管地稅機關征管部門。
(一)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已經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
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組織管理分局對納稅人當年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按規(guī)定程序和時限重新進行認定。
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地稅機關組織的稅收執(zhí)法督察、執(zhí)法監(jiān)察工作中,發(fā)現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存在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和其他原因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違法、違規(guī)的稅收執(zhí)法行為予以變更、撤銷和重新作出,并按照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及問責等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
年度 金額單位:元
計算機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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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申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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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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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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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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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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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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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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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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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收入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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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成本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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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注冊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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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原材料耗用量(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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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職工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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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燃料、動力耗費量(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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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資產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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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商品銷售量(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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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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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征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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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項 目 |
納稅人自報情況 |
管理分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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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賬簿設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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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入核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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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本費用核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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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納稅申報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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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行納稅義務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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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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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征收方式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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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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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
執(zhí)行起始日 期 |
預繳方式 |
應稅所得率 |
年核定稅額 |
納稅期 限 |
分期核定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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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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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稅機關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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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該表一式三聯(lián),主管地稅機關和管理分局各執(zhí)一聯(lián),另一聯(lián)送達納稅人執(zhí)行。
附件2: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調整)申請確認表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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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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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y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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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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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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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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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變更 |
審核項目 |
納稅人自評 |
核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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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帳簿設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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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總額的核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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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費用核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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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賬簿、憑證保存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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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納稅義務履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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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所得稅額)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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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 |
申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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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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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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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成本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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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稅所稅率(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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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申請變更(調整)說明: (公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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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意見: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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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局意見: 分局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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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稅機關意見: (公章) 主管局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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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該表一式三聯(lián),管理分局和主管地稅機關各執(zhí)一聯(lián),另一聯(lián)送達納稅人執(zhí)行。
2.該表適用于《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一)(二)情形。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為加強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河北省地方稅務局于2014年3月11日印發(fā)了《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下發(fā)了《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其基本宗旨是規(guī)范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所得稅稅基完整,在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同時,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并授權各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當前我省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比例較高。部分市局、縣局“一刀切”搞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存在很大漏洞和執(zhí)法風險。2012年全省核定征收面為43.2%,有的市核定征收面最高達到59.1%,與總局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的規(guī)定不相符。二是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認定存在隨意性。該核定征收的不核定,不該核定征收的卻進行了核定。如:將核定征收工作簡單化處理,以銷售收入大小來判定征收方式;甚至存在個別稅收管理人員將核定征收作為一種權力,根據稅收任務的完成情況確定納稅人的征收方式。三是部分稅務人員業(yè)務不熟練,遇到問題無從下手,不會做、不會管,核定征收數據錯誤時有發(fā)生。四是稽查局在日常稅務檢查中時有發(fā)現納稅人征收方式認定不準確的問題,對此類問題全省各地市處理方式不統(tǒng)一。五是2012年度稅收業(yè)務重組后,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方式認定工作取消了管理分局的審核環(huán)節(jié),而由征管部門直接組織人員進行認定,征管部門存在工作負擔過重的問題。
為解決以上問題,按照總局對征收方式認定工作的總體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征收方式?!掇k法》第二章第四條至第八條,一是明確了實行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實行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具體情形。二是梳理了總局關于征收方式認定工作的所有相關政策文件,將正在執(zhí)行的政策寫入本《辦法》。三是闡述了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兩種計征方法的具體定義。四是明晰了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特定納稅人的范圍。
(二)關于認定程序?!掇k法》第三章第九條至第十條,該部分為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程序,明確了每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任務,將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劃分為受理申請、實地調查、復核認定和跟蹤管理四個環(huán)節(jié)。在復核認定環(huán)節(jié)明確提出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需由縣(市、區(qū))局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
(三)關于認定方法?!掇k法》第四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一是填補政策空白點。明確納稅人由核定征收轉為查賬征收以及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的費用、虧損的處理方式、方法。二是明確了四項可以在年度中間變更征收方式的特殊情形。
(四)關于征收管理?!掇k法》第五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一是明確了對國稅部門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原則上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國稅部門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標準之一是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二是明確了對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日常稅源管理中應核查的重點。三是對定率征收的納稅人,由各市局、省直管縣局相關部門集體審議后,確定應稅所得率。四是明確主管地稅機關在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工作中,要堅持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擴大納稅人查賬征收的比例和范圍,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五)關于監(jiān)控檢查?!掇k法》第六章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了稅源監(jiān)控部門和各級地稅局稽查局對納稅人進行稅源監(jiān)控、稅務檢查時發(fā)現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存在問題的處理方法。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