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上證發(fā)[2015]4號頒發(fā)日期:2014-02-0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透明度,中國證監(jiān)會將定期公開對于許可類并購重組事項的審核反饋意見。為落實證監(jiān)會相關安排,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xiàn)就反饋意見及其回復的信息披露相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9日起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受理的并購重組申請,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收到證監(jiān)會并購重組反饋意見后,應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反饋意見的內容。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向證監(jiān)會報送回復材料前,應當及時披露針對反饋意見的回復,并在本所網站披露相關中介機構意見(如適用)。
三、反饋回復中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yè)機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申請豁免披露的,應根據(jù)《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并在反饋回復公告中充分說明無法完整披露的原因。
四、反饋回復內容涉及需要上市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的,應在完成相關決策程序后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通過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車對外披露上述信息。
六、根據(jù)《關于落實非許可類并購重組事項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上證函[2014]854號),本所對上市公司非許可類并購重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后審核。上市公司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及時披露本所事后審核意見以及對意見的回復。
七、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