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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公開征集意見的通知[2015修訂]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guī)
文      號:
頒發(fā)日期:2014-08-16
地   區(qū):北京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為落實《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我局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進行了修訂。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及相關單位的意見,現依據有關規(guī)定通過網絡向公眾征集意見,歡迎各位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請于2015年7月27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我局,來信請寄北京市海淀區(qū)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80。

  感謝您對工商工作的支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以下簡稱《條 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市局辦公室是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各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各分局辦公室是各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分局管轄范圍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局、分局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分工職能,積極配合辦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本部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局和各分局辦公室依法承擔下列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一)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

  (五)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六)提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要求;

  (七)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業(yè)務培訓與督查督辦;

  (八)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應當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確定。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公開;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參與制作的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七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按照“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明確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同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八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jiān)測和澄清機制。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制作政府信息時,依法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注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信息公開屬性。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注明理由。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不予公開信息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對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變更屬性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十二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根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情況,還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以市局或分局名義制發(fā)的應予主動公開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二)本市企業(yè)、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企業(yè)信用信息;

  (三)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涉密案件除外);

  (四)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五)有關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的;

  (六)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 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的;

  (七)有關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的;

  (八)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涉及權利人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yè)秘密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

  (四)沒有表現載體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項所述政府信息,第三方書面同意公開或者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其中由工商機關決定公開的,應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和相關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后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jié)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渠道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

  (二)“首都工商”政務微博等網絡平臺;

  (三)新聞發(fā)布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六)其他方式和渠道

  第十六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設置政府信息查閱以及資料索取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移送主動公開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紙質文本。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電子化管理,分類整合政府信息資源,營造公眾利用信息資源的良好環(huán)境,提升政府信息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水平。

  第十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公布。有必要使公眾及時知曉的或時效性要求嚴格的政府信息,可以即時予以公開。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fā)事件,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和處置情況,持續(xù)公開工作進展和應對措施等信息。

  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序、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開、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節(jié)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舉報電話等,方便申請人提出申請。

  自然人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視聽障礙的,應當向其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向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由申請人簽字、捺印或者蓋章確認。

  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的,申請人可填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提出申請。通過信函郵寄的,應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的,申請人向市工商局提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通過市局網站“公眾來信”模塊操作;向各工商分局提出的,應當按照各分局外網網站提供的渠道填寫有關電子文件。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代理人、代表人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電話和通訊地址等有效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包括能夠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詳盡、準確的特征描述;

  (四)獲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六)申請?zhí)峤粫r間;

  (七)受理機關名稱。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2人作為代表人提交申請,并提供其他申請人的授權委托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局和各分局辦公室統(tǒng)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登記回執(zhí)》。

  申請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準予并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市局和各分局辦公室經商主辦部門后,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書面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第三方對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圍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與申請人約定,申請人簽字確認后,按照約定使用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或者處于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項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未獲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的信息不存在并說明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項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或者屬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具體工作部門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非本機關信息,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九)同一申請人向本市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如果申請內容需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可不予提供。

  (十)申請人向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申請兩項以上政府信息的,根據便民原則可以分別答復或者合并答復。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做出處理:

  (一)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取得同意后方可公開;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見告知書之日起至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二)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下列時限答復申請人:

  (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二)收到申請人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市局和分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三)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更改、補充的,自收到更改或補充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四)申請人對答復時限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書面說明時限要求及理由,并征得行政機關同意;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答復期限中止計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予以恢復。答復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承辦機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 第(二)項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可以要求更正。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下列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制作、公開的政府信息,且申請人要求更正的情況屬實、理由成立的,更正、修改相應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產生的政府信息,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根據前款處理情況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市局和各分局辦公室對下列申請事項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申請內容為咨詢、信訪、舉報等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提出,對能夠確定負責該事項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未經匯總、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機關應當對以下情況進行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沒有提供有效聯系方式,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向申請人提供書面答復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見,無法與第三方取得聯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復意見的;

  (三)申請辦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四條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公開申請,該機關同意公開,且該政府信息可以為公眾知曉的,可以決定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

  第三十五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依據《北京市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_信息收費辦法》(京發(fā)改〔2014〕2571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協(xié)調發(fā)布程序

  第三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協(xié)調工作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主管,誰公開”的原則,由制作部門負責協(xié)調有關行政機關或本單位各部門,市局和各分局辦公室負責做好有關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只涉及本機關職責時,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公開;

  (二)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工商行政機關時,政府信息公開前必須經過協(xié)調;

  (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上級機關職責,本機關無權發(fā)布的,政府信息公開前必須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三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發(fā)布協(xié)調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聯合發(fā)文時,市局或者分局為主發(fā)文機關的,由承辦機構就該事項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的初步意見,并征求參與會簽發(fā)文的行政機關意見;市局或者分局參與會簽文件的,由承辦機構根據主發(fā)文機關意見對涉及本機關有關工作的內容對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提出意見。

  (二)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負責某一專項工作時,由承擔該專項工作辦公室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協(xié)調,就該專項工作產生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提出具體意見,并根據協(xié)調一致的意見予以公開;

  上行政機關共同負責某一專項工作時出信息屬性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及是否公開提出意見。

  (三)非突發(fā)事件信息發(fā)布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協(xié)調一致的意見公開政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協(xié)調事項的,負有協(xié)調責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以及信函形式,充分聽取所涉及的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四十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該項工作的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協(xié)調;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第四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部門職責的,應當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負責協(xié)調,根據協(xié)調一致的意見進行答復。

  第四十二條 通過協(xié)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或者其他文件,并加蓋相關行政機關印章。

  第五章 政府信息澄清程序

  第四十三條 發(fā)現下列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五)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四十四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責澄清原則。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澄清的應對意見。

  (二)及時發(fā)現、及時報告原則。本機關為澄清責任主體時,發(fā)現有第四十三條 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主要負責人。

  (三)迅速處置原則。承辦機構應當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程序報經批準,采取措施澄清相關信息。

  (四)控制得當原則。承辦機構應當在迅速處置的基礎上,及時控制信息公開渠道。

  第四十五條 市局以及分局應當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等渠道實時搜集輿情,及時發(fā)現涉及本機關職責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四十六條 發(fā)現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做出輿情預警,制訂澄清工作方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及時協(xié)調相關主管部門確定擬控制的信息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主要情形包括:

  (一)通過互聯網發(fā)現涉及本機關職責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迅速協(xié)調公安、網管辦等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過廣播、電視發(fā)現涉及本機關職責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迅速協(xié)調新聞辦、廣播電視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過報刊雜志發(fā)現涉及本機關職責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迅速協(xié)調新聞辦、新聞出版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采取工作措施;

  (四)通過手機短信、微博發(fā)現涉及本機關職責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迅速協(xié)調公安、通信管理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對惡意散布、議論、炒作虛假或者不完整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確保處置迅速、控制得當。

  第六章 不公開政府信息動態(tài)管理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對本機關涉密文件進行清理,對于已到解密期限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對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及時公開。

  第四十九條 不公開政府信息動態(tài)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負責定密的部門對定密文件進行清理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于已過保密期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由定密部門確定公開屬性,并報請主管局領導審核同意;

  (三)主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定密部門將有關政府信息及主管局領導審核意見交由市局或分局辦公室履行解密程序并備案,屬于主動公開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保障

  第五十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組織機構、制度建設、渠道場所、教育培訓等年度工作開展情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減免收費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局辦公室、監(jiān)察處舉報,市局辦公室、監(jiān)察處收到舉報后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三條 市局辦公室負責對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市局以及分局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制作、獲取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 《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 例》對獲取企業(yè)信息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侗本┦泄ど绦姓芾砭株P于印發(f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京工商發(fā)[2013]79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政府信息公開辦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