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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guī)文 號:遼財教[2018]647號頒發(fā)日期:2018-11-15
地 區(qū):遼寧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連)財政局、教育局,省屬各學校:
現(xiàn)將《遼寧省教育資助體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2018年11月15日
遼寧省教育資助體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教育資助體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遼政發(fā)〔2007〕35號)、財政部等部委印發(fā)的《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35號)、《中等職業(yè)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36號)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7號)等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教育資助體系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本辦法所稱的教育資助體系專項資金,是指由省以上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遼寧省教育資助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生資助項目:國家助學金、學業(yè)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等;
2.本??茖W生資助項目: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和勵志獎學金;
3.孤兒資助項目:大學生孤兒免學費和住宿費政策;
4.助學貸款項目:大學生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
5.基本公共服務的資助項目:中等職業(yè)教育學生免學費補助和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學生免學雜費補助和國家助學金;
6.高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項目:大學生服義務兵役、農村義務教育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遼西北計劃、選聘優(yōu)秀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
7.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等部門實施的其他教育資助政策。
第二章 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分配下達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本??茖W生國家獎學金和大學生服義務兵役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某市(校)補助資金=資助標準×資助名額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本??茖W生省政府獎學金和高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項目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全額承擔。
某市(校)補助資金=資助標準×資助名額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從2019年春季學期開始,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承擔。
某市(校)補助資金=資助標準×資助名額
第七條 大學生孤兒免學費和住宿費政策所需資金由所在學校全額承擔。
第八條 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我省國家助學貸款項目以生源地為主,校園地為輔。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項目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統(tǒng)一組織實施。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項目由高校自行組織實施。
1.生源地助學貸款貼息,貸款學生在中央部委屬普通高校、外省普通高校和大連市屬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普通高校(不含大連市屬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資金由省財政全額承擔。
2.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貸款學生在中央部委屬普通高校、外省普通高校和大連市屬普通高校就讀的,其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普通高校(不含大連市屬普通高校)就讀的,其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承擔。
3.校園地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資金:2011年及以前年度簽訂合同的,資金來源按照原渠道解決;2012年之后簽訂合同的,所需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各高校自行承擔。
4.國家助學貸款項目資金的撥付方式:省財政根據(jù)上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先行下達當年資金預算,并在下年度對本年度項目資金進行清算。
第九條 本??茖W生國家助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基本公共服務的資助項目,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
1.省本級所屬學校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含統(tǒng)籌中央財政相關轉移支付資金)。
某校補助資金=資助標準×資助名額
2.市屬學校所需資金,除中央補助資金外,省財政按照固定比例對市進行補助。某市省以上補助資金分配方式如下:
某市省以上補助資金=中央補助資金×(某市資助名額/∑資助名額合計)+資助標準×某市資助名額×省財政對市補助比例
3.省財政對市補助比例分為四檔:
沈陽、盤錦為10%;鞍山、撫順、本溪、丹東、錦州、營口、遼陽、葫蘆島8市為30%;阜新、鐵嶺、朝陽3市為40%。
4.市以下分擔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
第十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免學費資金的補助方式為:第一、二、三學年因免除學費導致公辦學校運轉出現(xiàn)的經費缺口,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shù)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
對在職業(y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shù)赝愋屯瑢I(yè)公辦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照規(guī)定繼續(xù)向學生收取。
第十一條 各市要根據(jù)實際將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分為兩至三檔發(fā)放。
第十二條 其他資助項目資金安排情況由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為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上述分配公式中無法取得當年數(shù)據(jù)的,可以采用上年度數(shù)據(jù),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算術平均法追溯以往數(shù)據(jù)。
第三章 預算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教育資助體系省本級承擔資金由省教育廳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教育資助體系中央承擔資金,省財政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收到財政部預算指標30日內下達。
第十六條 教育資助體系省本級承擔資金,其中列支省本級的預算支出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之日起二十日內批復;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對據(jù)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可以先下達預算,下一年度清算。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qū)域縣級財政部門。不必下達本級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h級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及時分解下達資金。需要發(fā)放給個人的,要及時發(fā)放。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在分配下達當年資金時,對上年項目資金進行清算。
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當年項目資金不足的,由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統(tǒng)籌安排彌補。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明確資金監(jiān)管職責。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協(xié)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管理;教育部門會同其他部門主要負責基礎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預算申報、資金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切實健全制度建設,加強資金監(jiān)管,著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按照《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遼財預〔2016〕336號)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學校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全面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監(jiān)督檢查制度。實行省重點檢查、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教育資助資金管理撥付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jiān)督檢查范圍,加強專項資金的監(jiān)督檢查。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對教育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各學校應當強化內部監(jiān)管,自覺接受外部監(jiān)督,配合審計機關將教育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納入審計內容。
第二十三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財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過程中,如存在違反資金管理辦法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guī)定范圍或標準分配、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育資助體系資金的日常管理、組織評審和資金發(fā)放等工作,請按照有關文件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教育資助體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教〔2017〕3號)和《遼寧省大學生志愿服務遼西北計劃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遼財教〔2010〕9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