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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guī)文 號:贛府字〔2021〕59號頒發(fā)日期:2021-10-22
地 區(qū):江西行 業(yè):農、林、牧、漁業(yè)時效性:有效
九江市、上饒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蘆林水庫等6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級別的請示》(九府文〔2021〕49號)、《上饒市人民政府關于懇請撤銷我市部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范圍的請示》(饒府文〔2021〕24號)、《吉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懇請撤銷吉安市部分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取水口保護區(qū)范圍的請示》(吉府字〔2021〕97號)收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劃分技術規(guī)范》(HJ338-2018)等相關規(guī)定,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調整贛府字〔2007〕46號文批復的廬山管理局蘆林飲用水源地(蘆林水庫)、蓮花臺飲用水源地(蓮花臺水庫)、仰天坪飲用水源地(仰天坪水庫)、漢口峽飲用水源地(漢口峽水庫)、植物園飲用水源地(植物園水庫)、蓮花谷飲用水源地(蓮花谷水庫)為鄉(xiāng)鎮(zhèn)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取水口及劃定范圍不變。
二、同意撤銷贛府字〔2007〕36號文批復的上饒市玉山縣七一水庫、贛府字〔2017〕99號文批復的上饒市上饒縣皂頭鎮(zhèn)自來水工程、贛府字〔2018〕57號文批復的吉安市新干縣贛江(地下水)和吉安市永豐縣漤江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范圍。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