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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臨政辦發(fā)〔2023〕10號頒發(fā)日期:2023-10-02
地 區(qū):臨沂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市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臨沂市市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規(guī)范財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21〕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預算執(zhí)行剛性約束統籌做好重點支出保障的通知》(魯政字〔2023〕25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是指納入市級綜合預算的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上級補助收入和新增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等,包括市本級支出資金和市對下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財政資金的申報、審批、分配、使用、績效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管理應遵循依法管理、統籌兼顧、規(guī)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全面績效的原則,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財政資金按支出用途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第六條 基本支出是指為保障預算部門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而安排的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兩部分。其中,人員經費按照中央和省市有關工資津貼補貼及保險政策,以及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的人員信息核定;公用經費按照定員定額方式管理,以實有在編人員、通用資產等為計算對象核定。人員類支出預算不得調劑用于公用經費支出。
第七條 項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外,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或事業(yè)發(fā)展目標,用于扶持專門項目或專項用途的資金。
(一)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市級預算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應將所有支出均以預算項目的形式納入項目庫,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等無必要繼續(xù)實施或不適合再安排的,以及績效目標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差”的資金,應當及時撤銷。到期后申請延續(xù)的,按照新增設立項目支出資金管理,具體結合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事后績效評價結果,原則上采取額度退坡、調整支持對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優(yōu)化支出結構。
(二)嚴格控制項目數量和資金規(guī)模。部門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項目支出,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項目支出。未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會議紀要及領導講話中,對項目支出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表述。
(三)項目支出的設立,應當明確資金用途和績效目標,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二是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市級應當承擔支出責任;三是充分考慮市級財政承受能力,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四是已納入國家、省或市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工作方案并通過事前績效評估;五是現有項目支出資金用途無法覆蓋新增工作任務,或者額度無法滿足工作要求。
(四)對于為實現特定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而設立的項目支出,應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詳細的資金管理辦法,未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的原則上不再安排預算。
第八條 對于由財政資金安排或主要由財政資金安排,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涉及面廣、與民生事業(yè)密切相關的大額資金事項,作為重點項目管理。
(一)重點項目決策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相關議事規(guī)則程序辦理,不得以文件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等代替集體決策。
(二)重點項目資金方案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提出后,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投資評審或績效評價的基礎上,形成重點項目資金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三)重點項目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屬于市級承擔的,納入市級綜合預算統籌安排。
(四)拓寬重點項目資金籌措渠道,充分發(fā)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健全以政府引導基金、財政貼息、風險補償等間接方式為主的財政支持體系,構建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各盡其能、協同發(fā)力的格局。
第九條 涉及市級城建項目支出的資金,按照《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市級城建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臨政辦字〔2022〕55號)的要求管理。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部門應常態(tài)化開展項目儲備和評審論證,按照輕重緩急排序,突出保障重點,并按規(guī)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論證、制定具體實施計劃等各項前期工作,規(guī)范立項依據、實施期限、支出標準等要素,準確測算項目實施周期內每年的預算需求,做到預算一經批準即可實施。
第十一條 預算項目儲備由預算部門和單位發(fā)起,經評審論證和內部審批程序后報送財政部門審核。經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項目,方可作為預算儲備項目,供預算編制時選??;審核不通過的項目,不得申報預算。
第十二條 預算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分為一級項目和二級項目。其中,一級項目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設置,并授權部門使用,主要聚焦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二級項目由部門根據業(yè)務需要和相關規(guī)定,在對應的一級項目下設立,授權所屬預算單位使用。
第十三條 項目支出中長期績效目標是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未通過審核的項目,不得作為預算儲備項目。對于新增出臺重大政策和項目,應對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guī)性等內容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申請入庫的必要條件。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四條 財政資金預算遵循零基預算原則實行分類保障,按照輕重緩急對基本民生、工資、運轉及債務還本付息等剛性必保支出“應保盡保”,對科技、教育、人才、就業(yè)、鄉(xiāng)村振興等國家和省市有投入要求和具體標準的支出“盡力而為”,對國家和省市有投入要求但無具體標準的支出“統籌保障”,對部門合理需求“量力而行”,確保有限財政資金向重點急需領域聚焦聚力。
第十五條 在部門申報預算前,財政部門應根據經濟形勢、財稅政策、收入預計等情況,充分考慮“三?!焙驼畟鶆者€本付息等剛性必保支出,結合各部門上年預算執(zhí)行、績效評價結果、新增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報告、審計檢查問題等情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申報限額。
第十六條 部門應在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整編制基本支出預算,并在限額內按照優(yōu)先次序選取儲備項目申報項目支出預算。部門提交財政部門的預算申報材料,應當經本部門黨組(黨委)研究審議,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送。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各部門申請納入預算的項目進行審核,主要審議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重點支持的領域和方向,是否符合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使用范圍,是否體現年度資金支付計劃與年度預算相匹配、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相匹配原則,是否違反中央和省市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違規(guī)政府購買服務等情形。
第十八條 項目支出年度績效目標是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應與預算同步申報,并與資金申請規(guī)模匹配,與政策依據、業(yè)務范圍、支出內容相關,指標設置可細化、量化、衡量,突出項目核心產出和效果,明確成本、時效,不得脫離實際。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各部門申報的預算,綜合項目入庫、支出執(zhí)行、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監(jiān)督意見等,削減取消低效無效支出,形成市級財政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序報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章 預算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年度預算批復后,對于基本支出、業(yè)務經費類項目支出,以及年初已經明確到單位、無需二次分配的項目支出資金,由單位按時間進度均衡安排支出;對于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稅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應依據相關收入完成情況,結合項目進度和單位資金需求,序時安排支出;對于年初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戰(zhàn)略和重點項目,未明確到具體部門和項目的資金,以及預算執(zhí)行中收到的未明確到縣區(qū)和部門、需二次分配的重大轉移支付資金和新增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二十一條 年度預算批復后,市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分別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30日內、60日內分配下達。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資金,原則上收回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嚴禁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一)部門支出應當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不得自行調整或超預算實施,如發(fā)生項目變更、終止、超預算或概算,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確需調整的,原則上部門應在9月底前調整用于同一政策領域可執(zhí)行的急需項目。
(二)預算執(zhí)行中,因實有在編人員增加或政策性增資等因素導致人員經費需求比年初預算增加的,由部門提出人員經費預算調整申請,經財政部門核定后予以追加預算。當年預算執(zhí)行中增人的,原則上只追加人員經費、不追加公用經費。
(三)預算執(zhí)行中,新增項目支出原則上通過調整部門現有項目支出安排。因新增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現有資金難以統籌的,應事先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通過下年度預算安排資金;當年確需追加支出的,應提出追加預算申請,由市財政提出初步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后執(zhí)行。
(四)預算執(zhí)行中,除自然災害救災開支、應對突發(fā)事件等臨時性急需開支、難以通過既有預算落實上級政策增加的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外,一律不得動支預備費。預備費動用程序按追加預算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部門應加強項目支出資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和分解項目支出,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支出項目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義發(fā)放與爭取和組織實施項目有關的獎勵、補貼等。除有明確規(guī)定外,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級預算項目支出當年未執(zhí)行完畢的,除政府采購等特殊原因結轉下年繼續(xù)使用外,年底統一收回,按程序調劑用于經濟社會領域亟需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按照規(guī)定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內的支出,應當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計劃,并按照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年度預算執(zhí)行完畢,部門應針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部門自評和項目自評,及時將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門,并按要求對發(fā)生問題進行整改。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以后年度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部門應對自身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zhí)行進度實行“雙監(jiān)控”,對監(jiān)控中發(fā)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fā)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zhí)行。財政部門選擇重大政策和項目開展財政重點績效監(jiān)控,對預計無法實現績效目標的項目及時調整預算,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政策項目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第二十八條 除涉密信息外,部門作為其主管項目支出的信息公開責任主體,應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按規(guī)定將項目支出的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方式、預算安排、績效目標、執(zhí)行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應隨同政府預決算,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財政資金管理政策,組織財政資金預算的編制,指導預算部門開展支出政策制定、重大項目評估論證、專項資金分配、績效運行監(jiān)控和健全財務制度與內控機制,并督促其嚴格執(zhí)行各項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定;聚焦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績效管理、資金使用、結余結轉、預決算公開等開展專項財會監(jiān)督,推動現代預算制度落實。
第三十條 部門及所屬單位是預算管理主體,對自身預算完整性、規(guī)范性、真實性以及執(zhí)行結果負責。部門應加強對歸口財務管理單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執(zhí)行情況的日常監(jiān)督,硬化財經法紀剛性約束。各單位應明確承擔財會監(jiān)督職責的機構或人員,建立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實施單位內部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用款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負責圍繞績效目標實施項目和使用資金,接受驗收考評、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財政資金使用和扶持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對違紀違規(guī)的單位、個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財政資金管理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qū)、開發(fā)區(qū)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qū)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杜R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臨沂市市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fā)〔2018〕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