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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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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
文      號:
頒發(fā)日期:2023-12-28
地   區(qū):甘肅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蘭州新區(qū)財政局,各縣(市、區(qū))財政局,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辦公室(廳):

現將甘肅省財政廳制定的《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 甘肅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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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guī)范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和要求,經統(tǒng)一征集選聘,納入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評審專家?guī)欤┕芾?,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tǒng)一標準、公開選聘、管用分離、隨機抽取、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動態(tài)管理原則。

第二章? 財政部門監(jiān)管職責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履行對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續(xù)聘解聘、信息變更、培訓考核等全省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職責;各級財政部門履行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處理處罰等同級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全省評審專家?guī)斓慕ㄔO和管理,統(tǒng)籌安排全省評審專家資源;

(二)制定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專業(yè)分類、抽取使用、業(yè)務培訓、評價考核、勞務報酬標準等規(guī)則;

(三)開展評審專家的入庫選聘、續(xù)聘、解聘及日常信息維護工作;

(四)組織全省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

(五)監(jiān)督全省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執(zhí)行;

(六)監(jiān)督管理省本級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七)處理處罰省本級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八)核查處理省本級評審專家提出的申訴;

(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qū))財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核查本地區(qū)評審專家申請入庫材料;

(二)監(jiān)督管理本地區(qū)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三)依法處理本地區(qū)評審專家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須解聘的,報省級財政部門處理;

(四)核查處理本地區(qū)評審專家提出的申訴;

(五)協(xié)助省級財政部門開展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

(六)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的意見建議;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評審專家選聘及解聘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且從事申請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

對于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yè),除按上述程序開展評審專家選聘工作外,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本項規(guī)定“工作滿8年”的條件,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4年,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6年。

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是指未達到專業(yè)技術職稱條件,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yè)特長,申請成為評審專家時,應當提供與專業(yè)技術職稱相關的個人研究或工作業(yè)績(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有效證明材料,且由所在單位或行業(yè)組織進行書面推薦。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具備無紙化評審能力,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承諾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評審專家申請程序如下:

(一)通過甘肅政府采購網發(fā)布征集公告,明確選聘專業(yè)、條件、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申請人進行網上測試,通過后可提交申請材料;

(三)各市(州)、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申請人入庫申請材料的初審,初審未通過的,申請人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善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各地區(qū)財政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加注推薦意見后報省級財政部門復審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各地區(qū)財政部門,由各地區(qū)財政部門通知本地區(qū)申請人;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復審通過的申請人,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評審實務、職業(yè)道德培訓考核。對通過考核的申請人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評審專家?guī)觳⒏嬷暾埲恕?/p>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

(五)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六)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和榮獲省、市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填報信息和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根據本人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填報評審專業(yè),每人最多不超過2個,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二 評審專家的學歷專業(yè)、技術職稱、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申請區(qū)域和需要回避的關鍵信息等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將相關材料提交省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五)利用微信、QQ等社交軟件泄露、傳遞或討論與評審工作相關的信息、文件、意見、評審結果等;

(六)連續(xù)三次未參加財政監(jiān)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或連續(xù)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財政監(jiān)管部門約談或警告處罰達到三次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被解聘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重新入庫。

第四章? 評審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對政府采購項目獨立評審;

(二)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

(三)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

(四)依照《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規(guī)定和標準,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六)對本人履職評價結果和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知情權和申訴權;

(七)對評審專家的管理提出意見建議;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及時更新關鍵信息;

(二)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及現場管理制度,準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

(三)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回避制度,發(fā)現有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四)自覺遵守政府采購廉潔自律規(guī)定,不得接受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不正當利益;

(五)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

(六)遵守職業(yè)道德,客觀、公正、審慎履行職責,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七)發(fā)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等,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八)發(fā)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九)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

(十)學習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以及相關政策,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十一)客觀、及時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履職評價;

(十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甘肅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系統(tǒng)抽取專家。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性質、金額、實施計劃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所需評審專家的申請區(qū)域、專業(yè)、人數、評審時間和回避要求等要素,按照“最大范圍”原則擴大專家抽取區(qū)域范圍,通過評審專家管理系統(tǒng)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部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評審專家?guī)熘邢嚓P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七條 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yè)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yōu)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十八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要求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同城使用評審專家的,一般應于評審活動前1個工作日內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核實評審專家身份,組織評審專家簽到和簽署評審專家承諾書、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四)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評審專家發(fā)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二十二條 參加過政府采購項目前期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再次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

第二十五條 異地評審的專家接受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

第六章? 評審專家履職評價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遵紀守法、職業(yè)道德、專業(yè)水平、評審質效等情況開展履職評價。

第二十七條 履職評價具體包括日常評價、項目評價、工作量評價、年度綜合評價四個部分。

(一)日常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在日常監(jiān)管核實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對違反日常評價情形的評審專家進行日常評價,日常評價處置包括暫停評審專家抽取資格、予以解聘二種。

(二)項目評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至采購合同公告前,應當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行為進行評價,項目評價處置包括談話告誡、通報、暫停評審專家抽取資格、予以解聘四種。

(三)工作量評價。評審專家管理系統(tǒng)自動記錄評審專家項目參評與論證情況,不同工作量的專家權重不同,確保評審專家工作的客觀反應和公正應用。工作量評價實行年度加分評價。

(四)年度綜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的項目評價及工作量評價情況,設置評價權重,于次年1月完成對評審專家上年度的綜合評價。

第七章? 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依規(guī)處理處罰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工作人員對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要求的規(guī)定和標準給評審專家及時發(fā)放報酬。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依規(guī)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