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恢復長春市城區(qū)非住宅房屋轉讓契稅稅率的通知
吉地稅發(fā)[2006]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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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契稅
文 號:吉地稅發(fā)[2006]105號
頒發(fā)日期:2006-09-20
地 區(qū):吉林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
長春市地方稅務局:
長春市城區(qū)內非住宅房屋轉讓契稅執(zhí)行3%的稅率將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為統(tǒng)一稅率,公平稅負,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從2006年10月1日起,長春市城區(qū)非住宅房屋轉讓契稅稅率恢復為5%。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