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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9-02-02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額征收
(一)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執(zhí)行。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涉及合伙企業(yè)的,應當再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各自然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zhí)行。
(三)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yè)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yè)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以實際收入額占總收入額最大比例為標準)。
三、自然人臨時取得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都质〉胤蕉悇站株P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