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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yè)所得稅文 號:吉財稅[2022]981號頒發(fā)日期:2022-10-21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qū))財政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為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跨區(qū)域設置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及《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稅〔2020〕192號)規(guī)定,現將有關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情況通知如下:
自2022年9月所屬期起,同意吉林大藥房遼源市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具體名單及分支機構預繳方式見附件)。
根據企業(yè)實際發(fā)展及經營需要,自2022年9月所屬期起,取消中化石油吉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附件: 匯總繳納增值稅企業(yè)名單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