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所得稅是什么
精選回答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所得稅指的是公允價值變動的所得稅核算及納稅調(diào)整的范圍,企業(y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chǎn)、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chǎn)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理或結算時,處置所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指企業(yè)以各種資產(chǎn),如投資性房地產(chǎn)、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換、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即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該項目反映了資產(chǎn)在持有期間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chǎn)生的損益。也是新利潤表上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列依據(jù)。
根據(jù)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的期末賬面價值便是其在該時點上的公允價值,與前次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即公允價值變動金額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見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歷史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所得稅會計核算和納稅調(diào)整
金融資產(chǎn)、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chǎn)取得是按照其取得時的賬面價值作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之后,其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間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所得稅法,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者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或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貸: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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