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季】王某于2021年1月初在某上市公司入職,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為15000元,每月自行負擔三險一金1500元。2月王某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希望小學捐款2000元,就該筆捐贈支出王某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已知王某1月已被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55元。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2月王某工資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元。
正確答案: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至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30%。2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15000×2-1500×2-5000×2=17000(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7000×30%=5100(元)>捐贈支出2000元,2000元準予全額在稅前扣除。2月王某工資需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7000-2000)×3%-255=195(元)。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知識點出處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頁碼
2021年考試教材第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頁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