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某副食品公司,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銷售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價稅合計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9年12月按期將白酒、啤酒的包裝物返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該酒廠就此項業(yè)務(wù),2019年8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yīng)為( ?。?/p>
正確答案: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yīng)并入當(dāng)期銷售額征稅。該酒廠2019年8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3%+(22600+3000)÷(1+13%)×13%=9445.13(元)。
銷項稅額的審核
知識點出處
第九章 貨物和勞務(wù)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263,264,265,266,267,268,269頁
銷項稅額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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