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2018年6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A企業(yè)”),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2019年2月,甲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已知甲并無繼承人)。4月,丙因個人原因退出合伙企業(yè),分回財產20萬元,戊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加入A有限合伙企業(yè)。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有( ?。?/p>
正確答案:
(1)選項B:普通合伙人死亡屬于當然退伙的情形,并不需要除名;(2)選項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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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出處
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103,104,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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