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制、公平稅負,經(jīng)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整為3%.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3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關于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