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fā)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fā)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fā)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出納實操:財務人員如何辦好離職交接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