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借款違章的處罰
職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規(guī)定辦理還款手續(xù)的,一律視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辦法給予處罰:
1.超過購貨發(fā)票日期及超過最后一天住宿日期或回本地車船票日期十天,未還清借款的,從第十一天開始,按日計收1‰的罰息。由財務部門出具收據(jù),從借款人工資或報銷的費用中扣回。罰息計算公式如下:
罰息數(shù)額=借款金額×1‰×超期天數(shù)
2.職工出差回本地后超過一個月未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xù)的,除執(zhí)行罰款外,取消其享受出差補助費的資格。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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