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納稅人是一名代銷員,與生產廠家簽訂代銷合同按取得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報酬。請問,該如何納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代銷貨物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這里的納稅人不包括個人,因此個人銷售代銷貨物不繳納增值稅。但如果個人先買斷產品后銷售的,不屬于代銷貨物,應按銷售額的3%繳納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時,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按“個人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代銷貨物取得的收入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繳納相應的稅,如果代銷員是廠家員工,其按產品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性質,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必繳納營業(yè)稅。如果代銷員不是廠家員工,而是其他個人經營者,則代銷行為屬于《營業(yè)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服務業(yè)(代理業(yè))的征稅范圍,其代銷產品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yè)”項目征收5%的營業(yè)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時,還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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