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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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fā)生的臨時性暫存、應付等待結算款項。
2.收到暫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現(xiàn)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轉(zhuǎn)或結算退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xiàn)金”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shù)額。
3.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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