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這些坑千萬不能踩!
很多人在試用期時都會遇到一些棘手的問題,但又不確定是否合法,所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完成試用期,不踩坑,已經在正文中總結了四個常見問題及解答內容,還在等什么,現(xiàn)在就來看看吧,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在試用期結束后才簽署正式合同?
答:不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員工開始工作的當天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單獨存在。同時,試用期內的工資不應低于公司相同職位的最低工資或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
(2)試用期內被突然解雇?
答:如果雇主在試用期內無故解雇員工,這是違法的。除非雇主能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雇主無法提供證據,他們可能會被視為非法解雇,并需要支付賠償金。
(3)試用期被延長?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并且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具體的限制取決于合同期限的長度。例如:對于3個月至不滿1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對于1年至不滿3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對于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最多為6個月,每位員工只能被同一雇主安排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內辭職被要求支付違約金?
答:不需要?!秳趧雍贤ā吩试S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雇主即可辭職。試用期的目的之一就是讓雙方有機會相互了解和評估是否適合繼續(xù)合作。因此,員工在試用期內若對工作不滿意,可以比正式員工更容易地終止勞動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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