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一》基礎考點:關稅完稅價格及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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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關稅完稅價格及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八章關稅第四節(jié)關稅完稅價格的內容。
【基礎考點】:關稅完稅價格及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圖表表示: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關稅完稅價格=貨價C+至運抵口岸的運費F+至口岸保險費I
【相關鏈接】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條件而有不同的價格形式,常用的價格條款,有FOB、CFR、CIF三種:
FOB(含義為“船上交貨價”或“離岸價格”)
CFR(含義為“成本加運費”或“離岸加運費價格”),公式:FOB+運費=CFR
CIF(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保險費”或“到岸價格”),公式:FOB+運費+保險費=CIF
無論采用何種成交價格,從價計算進口關稅都要以合理、完整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1.完稅價格的構成及調整(重要):
完稅價格的構成因素 |
不計入完稅價格的因素 |
基本構成:貨價+至運抵口岸的運費+保險費 綜合考慮可能調整的項目: (1)買方負擔、支付的中介傭金、經紀費 (2)買方負擔的包裝、容器的費用 (3)買方付出的其他經濟利益 (4)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構成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 |
(1)向自己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購貨傭金和勞務費用 (2)貨物進口后發(fā)生的安裝、運輸費用 (3)進口關稅和進口海關代征的國內稅 (4)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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