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司法_2022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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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收司法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收司法
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1.稅收行政司法指法院等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涉及稅務機關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執(zhí)行申請等。包括涉稅行政訴訟制度,也包括稅務機關或法院所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制度。
2.以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排除抽象稅收行政行為。
3.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1.稅收刑事司法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法律依據(jù)。
2.責任制度:稅收刑事處罰是稅收刑事責任的實現(xiàn)方式,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它一些人的涉稅違法行為在刑法層面的規(guī)制。
3.4個參與機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
4.4個階段:案件移送、立案偵査、提起公訴、司法裁判。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yōu)先權
(1)當國家征稅權利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
(2)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4)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1)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納稅人的債權的權利。
(2)稅收撤銷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稅務機關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納稅人該行為的權利。
(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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