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內容導航】:
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六章車船稅第三節(jié)車船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的內容。
【知識點】: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1.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2.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fā)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和減免稅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3.納稅人在應當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輛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4.已完稅或者按照《車船稅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規(guī)定減稅免稅的車船,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扣繳義務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或者完稅憑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5.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且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出具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fā)票等,同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6.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并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劾U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時,應當同時報送明細的稅款扣繳報告。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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