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基礎考點: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內容導航】:
(一)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yè)所得稅第十二節(jié)征收管理之納稅期限、納稅申報的內容。
【知識點】: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企業(yè)所得稅采取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解釋1】企業(yè)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yè),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解釋2】企業(yè)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案例】某境內居民企業(yè)由于生產經營不善,于2012年5月停止生產經營,要辦理注銷登記。企業(yè)在注銷前辦理了2011年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后所得額為-200萬元,至此,企業(yè)2007年的虧損還有100萬元沒有彌補。清算期彌補虧損前計算的清算所得為300萬元。則清算期間的企業(yè)所得稅為( )萬元
A.100
B.0
C.25
D.75
【答案】C
【解析】因為清算期間是獨立的納稅年度,2007年的100萬元虧損,只能結轉到2012年的匯算清繳彌補,而不能結轉清算期間彌補。因此,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300-200=100(萬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100×25%=25萬元
1.按月或按季預繳的,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正常情況下,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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