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內(nèi)容導航】: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二節(jié)征稅對象的內(nèi)容。
【基礎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征免范圍:個人取得國債利息、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儲蓄存款利息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chǎn):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jù),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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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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