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法二》高頻考點: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已經進入8月,考生們在準備稅務師考試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天氣炎熱,保持輕松的心態(tài)和健康的身體才能走到最后。
【內容導航】
1.抵免限額
2.抵免方法
3.種類
4.稅收饒讓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來自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國外應稅所得÷來自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
【簡化】境外所得按本國規(guī)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2.抵免方法
直接抵免 | 企業(yè)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適用于: (1)企業(yè)就來源于境外的營業(yè)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 (2)來源于或發(fā)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
間接抵免 | 境外企業(yè)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yè)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適用于居民企業(yè)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核心和關鍵是股息還原) |
【舉例1】中國境內總公司所得200萬,境外分公司所得100萬,境外所得稅率20%。
抵免限額=100×25%=25(萬元)
境外已納稅額=100×20%=20(萬元)
抵免20萬元
應納稅額=(200+100)×25%-20=55(萬元)。
【舉例2】中國境內總公司所得200萬,境外分公司所得100萬,境外所得稅率30%。
抵免限額=100×25%=25(萬元)
境外已納稅額=100×30%=30(萬元)
抵免25萬元
應納稅額=(200+100)×25%-25=50(萬元)。
【舉例3】中國境內母公司所得200萬,境外子公司分回股息紅利80萬,境外所得稅率20%。
股息紅利還原稅前所得=80/(1-20%)=100(萬元)
抵免限額=100×25%=25(萬元)
境外已納稅額=100×20%=20(萬元)
境外所得在境內應納稅額=25-20=5(萬元)。
【舉例4】中國境內母公司所得200萬,境外子公司分回股息紅利70萬,境外所得稅率30%。
股息紅利還原稅前所得=70/(1-30%)=100(萬元)
抵免限額=100×25%=25(萬元)
境外已納稅額=100×30%=30(萬元)
境外所得在境內應納稅額=0(萬元)。
3.種類:分國限額法、綜合限額法、分項限額法。
分國限額法是當某居住國居民擁有多國收入時,居住國政府按其收入的來源國分別進行抵免。
綜合限額法是在多國稅收抵免條件下,跨國納稅人所在國政府對其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tǒng)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
分項限額法是為了防止跨國納稅人以某一外國低稅率所得稅的不足限額部分,用于沖抵另一外國高稅率所得稅的超限額部分,進行國際間的稅收逃避活動,而對國外的收入分項進行抵免,把一些專項所得從總所得中抽離出來,對其單獨規(guī)定抵免限額,各項之間不能互相沖抵的一種抵免方法。
4.稅收饒讓
它不是一種獨立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居民企業(yè)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qū))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qū))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yè)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勤奮是成功者的通行證,懶惰是失敗者的墓志銘。備考稅務師考試,是勤奮與懶惰的比拼,誰能笑到最后,誰就是這場比賽的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