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扣除政策_2019年《稅法二》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運動員用堅持不懈的精神獲得優(yōu)異的成績,科學家用堅持不懈的精神創(chuàng)造出一個又一個新的成果,我們在備考的過程中也要用堅持不懈的精神去學習新的知識點。
【內容導航】
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yè)所得稅
【知識點】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1.企業(yè)清查出的現(xiàn)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xiàn)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yè)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yè)、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yè)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xié)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債務人不存在或無能力+不可抗力)
4.企業(yè)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zhí)行,法院裁定執(zhí)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重整協(xié)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7)由于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fā)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y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①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②銀行卡透支、貼現(xiàn)、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yè)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③由金融企業(yè)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xié)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yè)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yè)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3)金融企業(yè)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企業(yè)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連續(xù)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xù)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被投資方不存在或無能力)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堅定地向前走,相信夢想并堅持不懈,只有這樣,你才有機會證明自己,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收獲你想要的成功與榮譽。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