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要知道,我們并非只為現在而生活,更多的是為將來而奮斗!快來和東奧小編一起預習今天的知識點吧!
【內容導航】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九章—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用于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征(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1.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如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農田,種植蔬菜和果樹的菜地、園地、及其附屬的土地(如田間道路)。
2.占用園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3.占用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以及漁業(yè)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非農業(yè)建設,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上述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qū)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2019年新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只要你認真做了,只要你比昨天做得好,就應該為自己喝彩,為自己加油鼓掌!一起備考2020年的稅務師考試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