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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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OECD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我國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國際稅收
【知識點】OECD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經(jīng)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于2014年7月發(fā)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知識點】我國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
需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調查工作的金融機構: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1.投資機構
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來源于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chǎn)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xù)期間計算。
(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來源于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chǎn),且由存款機構、托管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或者上述第(1)條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并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xù)期間計算。
(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chǎn)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注意】由于不動產(chǎn)不是金融資產(chǎn),所以總收入主要來源于投資、再投資或買賣不動產(chǎn)的機構不屬于投資機構(不論其是否由專業(yè)公司管理)。但是,如果一個機構在另一個直接擁有不動產(chǎn)的機構中持有權益,那么前者持有的這種權益就是一種金融資產(chǎn),在確定該機構是否滿足投資機構的定義時,來源于該權益的總收入也要被納入考量。(2020年新增)
2.消極非金融機構
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構 | (1)上一公歷年度內,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不屬于積極經(jīng)營活動的收入,以及據(jù)以產(chǎn)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chǎn)的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2)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可以產(chǎn)生第①項所述收入的金融資產(chǎn)占總資產(chǎn)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3)稅收居民國(地區(qū))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
【提示】判斷一項資產(chǎn)是否為產(chǎn)生消極收入而持有,不要求在相關期限內實際產(chǎn)生了消極收入。相反,該資產(chǎn)必須屬于產(chǎn)生或能夠產(chǎn)生消極收入的類型。(2020年新增)
不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 | (1)上市公司及其關聯(lián)機構 (2)政府機構或者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 (3)僅為了持有非金融機構股權或者向其提供融資和服務而設立的控股公司 (4)成立時間不足24個月且尚未開展業(yè)務的企業(yè) (5)正處于資產(chǎn)清算或者重組過程中的企業(yè) (6)僅與本集團(該集團內機構均為非金融機構)內關聯(lián)機構開展融資或者對沖交易的企業(yè) (7)非營利組織 |
【提示】關于某一機構是積極非金融機構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應依據(jù)機構賬戶所在地的法律來確認。但是,如果該機構的稅收居民國(地區(qū))已經(jīng)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那么機構賬戶所在地可以(在國內實施指南中)允許依據(jù)該機構稅收居民國(地區(qū))的法律來確認其是積極非金融機構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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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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