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納稅人_2025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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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納稅人(掌握)
1.基本規(guī)定
(1)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同一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并各執(zhí)一份的,原則上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①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
2.具體規(guī)定
印花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證券交易人和使用人。
(1)立合同人
①立合同人是簽訂應稅合同的當事人,是指對應稅合同負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②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③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他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
④采取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⑤按買賣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2)立據人
①立據人是產權轉移書據的當事人,是指土地、房屋等權屬轉移過程中買賣雙方的單位和個人。
②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3)立賬簿人
立賬簿人是設立營業(yè)賬簿的當事人,是指設立并使用營業(yè)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4)證券交易人
①證券交易人是出讓證券的當事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②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5)使用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印花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5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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