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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第七節(jié) 時效和期間、期日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fā)生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后果的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1.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為前提;
2.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連續(xù)地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2012年教材新增)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利由民事主體行使,法官不能徑行適用訴訟時效;而除斥期間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
(四)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2年至20年)
4.最長保護期限(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xù)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六)司法解釋
1.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2.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3.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5.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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