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小編提醒廣大注稅考生各省市已開始陸續(xù)公布2013年注稅考試報名時間,要趁早復習,一步一步穩(wěn)紮穩(wěn)打,考試前才能從容不迫,F(xiàn)階段可以進入注稅第一輪復習,復習目標為熟悉所報科目每章節(jié)的知識點,消除陌生感,將較難知識點進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二章物權法第二節(jié)所有權的知識點:所有權的取得,供學員們參考。
第2篇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所有權
二、所有權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chǎn)、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二)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zhí)行以及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三)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zhí)行
(3)公用征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產(chǎn)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chǎn)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chǎn)”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
①附合
、诨旌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fā)生共有。
、奂庸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于原物價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
、谝院侠淼膬r格受讓。
、坜D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溫馨提示:本文內(nèi)容參照2012年注稅教材,內(nèi)容僅供參考,欲了解最新注稅考試知識點請參看注稅2013年最新教材或東奧2013年注稅最新網(wǎng)絡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3《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所有權概述
- 下一個文章: 2013《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所有權的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