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二)聽證程序的組織進行
(三)聽證終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3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提示:其他如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等不適用聽證程序。
(二)聽證程序的組織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l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2.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三)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進行聽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4.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聽證秩序,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會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此類嚴重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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