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民事行為的代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民事行為的代理。
【內(nèi)容導航】: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種類
(三)濫用代理權
(四)無權代理
(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論概述第六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內(nèi)容。
【知識點】:民事行為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1.代理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如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jiān)護人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成為被監(jiān)護人的法定代理人,這種代理無需被代理人授權,而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
(2)指定代理是指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所產(chǎn)生的代理。
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
(2)特別代理的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1)數(shù)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xié)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為數(shù)人時,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經(jīng)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關系,因此造成損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承擔。
4.本代理與再代理
(1)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2)再代理(復代理、轉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chǎn)生的代理。
(3)再代理的特征
、僭俅硎怯纱砣艘宰约旱拿x選任的;
、谠俅砣瞬皇窃砣说拇砣耍匀皇恰氨淮砣恕钡拇砣;
、墼俅頇嗖皇怯杀淮砣酥苯邮谟璧,而是由原代理人轉委托的。
5.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2)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轉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三)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相關鏈接】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P159)
(四)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表見代理(P111)(2013年新增)
根據(jù)《合同法》第49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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