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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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一)買賣合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合同法律制度的內(nèi)容。
【知識點】: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2013年重大調(diào)整)
1.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與認定
(1)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2)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2.預約合同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3.無權處分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zhuǎn)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4.交付
(1)交付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贅说奈镄枰\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跇说奈锊恍枰\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2)電子信息產(chǎn)品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chǎn)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chǎn)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3)有關單證和資料
根據(jù)《合同法》第136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4)發(fā)票的證明效力
①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诤贤s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fā)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fā)票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5.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原則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zhuǎn)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孳息: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P145)
(3)風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所有權保留條款
(1)取回標的物
、佼斒氯思s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在標的物所有權轉(zhuǎn)移前,買受人有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將標的物出賣、出質(zhì)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主張取回標的物。
、谌』氐臉说奈飪r值顯著減少,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
(2)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
①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已經(jīng)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的,出賣人無權主張取回標的物。
、诩s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zhì)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jīng)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出賣人不能主張取回標的物。
(3)標的物的回贖與另行出賣
、俪鲑u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nèi),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可以主張回贖標的物。
、谫I受人在回贖期間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鄢鲑u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shù)膬r金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可以要求原買受人清償,但原買受人有證據(jù)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7.風險負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摹霸谕緲说奈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9)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8.一物二賣
(1)普通動產(chǎn)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chǎn)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
、儋I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jīng)轉(zhuǎn)移;
、诟髻I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③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2)特殊動產(chǎn)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chǎn)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傧刃惺茴I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
②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鄢鲑u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芨髻I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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