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nèi)容:《稅收相關法律》之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
單項選擇題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法院應當( )。
A.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B.裁定駁回起訴
C.裁定終結訴訟
D.判決變更被告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在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尚未受理,則裁定不予受理。
【學員提問】
A.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與 B.裁定駁回起訴的區(qū)別
請問老師:什么時候用A,什么時候用B,總是搞不清楚?請解釋?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條件不同。裁定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受理的條件,不得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2、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已經(jīng)進行實體審理之后,對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評價,所以應適用判決的形式。而裁定駁回起訴既可以發(fā)生在實體審理前,也可以發(fā)生在實體審理后,是對程序上的評價,所以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3、產(chǎn)生的后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jù)“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裁定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您根據(jù)上述幾點先要理解了這兩者區(qū)別,然后背誦一下,熟悉之后,做題就輕松了,加油。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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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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