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合同的分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合同的分類。
【內容導航】:
1.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2.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3.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合同的分類
1.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1)雙務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
(2)雙務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發(fā)生風險負擔問題;而單務合同的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
(3)雙務合同中,履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單務合同不發(fā)生這種后果。
2.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1)有償合同的注意義務較高,無償合同的注意義務較低。
【相關鏈接】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訂立有償合同,行為能力是一個必要條件;無償合同中只享有合同規(guī)定權益的一方則可以不具有行為能力。
【相關鏈接】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直接有效。
(3)有償合同的撤銷權行使比無償合同撤銷權行使要嚴格。
【相關鏈接】因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有償合同涉及善意取得時,善意人可以不返還財產(chǎn),而無償合同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當返還財產(chǎn)。
【相關鏈接】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包括:(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3.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1)諾成性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2)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5.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買賣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性合同、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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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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