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許可的實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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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的實施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的實施
行政許可的實施
(三)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1.聽證程序的啟動形式
適用情形 | 行政機關的義務 | |
(1)依職權舉行聽證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 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
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 ||
(2)依申請舉行聽證 |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 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
2.聽證程序
(1)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解釋】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四)行政許可的變更和延續(xù)
申請類型 | 事項 | 具體規(guī)定 | 稅務行政許可 |
(1) 變更許可 | 可隨時提出 | —— |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
(2) 延續(xù)許可 | ①申請時間 | 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30日前” |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
②行政機關處理 | 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書面)決定 | 同前 | |
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默示批準,只適用于延續(xù)申請) | 同前 |
(五)費用
1.原則上禁止收費
(1)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2.例外性收費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收取費用;
(2)所收取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3)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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