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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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情形 | 管轄機關 | 其他規(guī)定 | |
(1) |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上一級國家稅務局 | —— |
(2) |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 | 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3) |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國家稅務總局 |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
(4) | 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國家稅務總局 | 【解釋】計劃單列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
(5) | 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 | |
(6) |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所屬稅務局 | 有左側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
(7)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
(8)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
(9)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10)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 |
(11) | 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 | 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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