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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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和解
行政復議調解
允許和解或調解的稅務行政復議事項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2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2
2. 選擇兼終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后,對復議決定還不服的,可選擇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
3. 復議前置型(“先議后訴”)
(1)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①當事人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當事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③如果當事人撤回復議,當事人行政復議機構準許,行政復議終止,則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答復,行政相對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2)復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此種限制。
(3)適用“先議后訴”的爭議(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②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以及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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