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被告2




2018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進行中,堅持是最重要的。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被告資格確定的具體規(guī)則
在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共同訴訟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被告2
行政訴訟被告2
3. 被告資格確定的具體規(guī)則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當事人不服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3)經復議的案件
①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②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③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解釋1】“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解釋2】“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提示】①復議維持——共同告;②復議改變——告復議機關;③復議不作為——選擇告。
(4)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機構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①行政機關組建并被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即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該組織為被告。
③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種類越權)
④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幅度越權)
(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①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6)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7)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8)行政許可案件
①當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提起訴訟的,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②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行為不服一并提起訴訟的,以上級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上級+下級)
③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初步審查并上報,當事人對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被告。
④行政機關依法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對當事人作出具有實質影響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4. 在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而非“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5、 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原告2人以上,為共同原告。被告為2人以上,為共同被告。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會持續(xù)更新,各位考生在學習的同時應主動配合習題進行理解學習,積累做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