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抵押權的效力




稅務師考試備考已進入關鍵期,考生要抓緊時間努力學習,利用考前五十天的時間將教材及重要章節(jié)知識點再熟悉一遍,針對重點內容及分值較高的內容著重學習,先學重要的,再學次要的。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希望能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抵押權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優(yōu)先受償效力
債權屆期而未獲清償時,抵押權人得依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抵押物,實現抵押物的交換價值(變價處分權);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于無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受領清償(優(yōu)先受償權)。
(3)保全效力
當抵押物的價值因抵押人的原因而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可以“提前實現”抵押權。
(4)物上代位效力
當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時,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得就該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而繼續(xù)存在。
(5)追及效力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②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提示】只是不能轉讓;出租、再行抵押是可以的
③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與、繼承和遺贈,對抵押權不產生影響。
抵押與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要堅信自己一定可以。不論前方備考之路多艱難,只要勇往向前,相信自己,就一定能戰(zhàn)勝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