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不受理的案件




稅務師備考正式開始,考生要利用預習階段多了解教材章節(jié)內容,不要等到報名后再開始備考,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預習知識點,一起來看!
【內容導航】
不受理的案件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識點】不受理的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提示】公務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復核、申訴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例如:國務院終裁事項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提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中所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也包括在偵查過程中為搜集、取得證據(jù)而采取的諸如勘驗、檢查、搜查行為,對物證、書證的扣押、鑒定等刑事司法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行政調解: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無強制性
行政仲裁: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意思自治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例如,行政處罰告知行為尚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稅務師考試備考這一路,有欣慰也有煩惱,想要拿下考試,就要耐得住寂寞,熬得過難題。只有破釜沉舟,方可走向成功,希望大家都可以走到最后,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