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債務人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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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務人財產(chǎn)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破產(chǎn)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chǎn)
債務人財產(chǎn)
(一)應認定的債務人財產(chǎn)
債務人財產(chǎn)包括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chǎn),以及破產(chǎn)申請受理后至破產(chǎn)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chǎn)。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zhuǎn)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chǎn)權、用益物權等財產(chǎn)和財產(chǎn)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chǎn)。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chǎn),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chǎn)。
(二)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chǎn)的情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chǎn);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chǎn);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zhuǎn)讓的財產(chǎn);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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