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2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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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自然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自然人
自然人
宣告失蹤
事項 | 法律規(guī)定 |
1.時間要素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解釋】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續(xù)不間斷地沒有音訊的狀態(tài) |
2.下落不明期間的起算 | 一般: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
戰(zhàn)爭期間:自戰(zhàn)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
3.失蹤人的財產管理 | 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
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 |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4.失蹤人重新出現 | 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
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項民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條件
(1)須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間。
①一般:下落不明滿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
【注意】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2)須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3)須經法院依法宣告。
2.死亡日期的確定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死亡宣告的撤銷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成為遺產,按繼承辦理。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財產被他人取得。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債權人的代表,可以成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欠稅自然人失蹤或死亡,然后依法追繳其所欠稅款。(2019年新增)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注意】“兩戶”是自然人主體的兩種特殊形態(tài),屬于商自然人。
1.個體工商戶
(1)自然人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包括應繳稅款,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農村承包經營戶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2)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包括應繳稅款,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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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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