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取得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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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權利的取得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民事權利的取得
權利的取得,是指基于某種法律事實使某項權利與特定主體相結合的客觀事實。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事件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權利取得的方式(權利取得的兩種基本樣態(tài))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權利的原始取得 | 即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提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最初取得、權利的第一次發(fā)生”,是權利的絕對發(fā)生 ①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如:善意取得所有權、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②可基于事件而發(fā)生。如:基于不當?shù)美〉貌划斃娴姆颠€請求權 ③可基于事實行為而發(fā)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基于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基于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④可基于法律行為而發(fā)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 |
(2)權利的繼受取得 | 即自前手權利人處承受而來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傳來取得”,是權利的相對發(fā)生 ①可基于法律行為。如:基于交付而受讓或設定動產物權;基于登記而受讓或設定不動產物權;基于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 ②可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如:基于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
【提示】繼受取得方式可分為:
①移轉型繼受取得:權利原封不動地自前手移至后手。如:買賣、贈與。
②創(chuàng)設型繼受取得:權利前手對其權利予以權能分離的結果。如:所有權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創(chuàng)設抵押權,所有權是既存的權利,權利前手將其所有權權能中,對價值的支配權予以分離,讓渡給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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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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